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归属:从“模糊争议”到“明确规则”
条文依据: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条文解读: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一直以来都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一大争议焦点。解释(二)首次区分“全额出资”与“部分出资”,并引入贡献补偿机制:
1.全额出资: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父母全款购房且无明确赠与协议,原则上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结合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家庭贡献(如家务、育儿)给予适当补偿。
2.部分出资: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或一方部分出资的,法院按出资比例、婚姻贡献等因素综合判定归属,出资比例较大的方通常会优先获得房产,但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以保证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典型案例:
1.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张先生父母全款购房且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在离婚时,法院会首先判定房产属于张先生,但同时会考虑李女士在婚姻中的贡献,特别是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如抚养子女等,决定是否需要对她进行补偿及补偿多少比较合理。
2.婚后张先生的父母出资80%、其妻子李女士的父母出资20%购买房产。在离婚时,法院会优先判定房产归张先生所有,但依然会考虑李女士的经济贡献、婚姻期间的付出以及需要补偿多少比较合理等因素,最终决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案。
律师提示:父母出资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避免“出资即共有”的推定风险。
二、涉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尊重市场交易规则
条文依据: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条文解读:涉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民法与商法的交叉领域,由于涉及到婚姻双方,股权转让与确定具体规则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主体,解释(二)明确规定:
1.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构成广义上无权处分,应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2.涉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应尊重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秩序优先。
典型案例:
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某公司50%的股权,并将股权登记于丈夫李某名下,李某擅自将股权转移给不知情的王某,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律师提示:以共同财产对外投资的夫妻应当设立婚内协议以避免股权纠纷。
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从“行为放任”到“严厉制裁”
条文依据: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条文解读:离婚过程中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严重损害儿童权益。解释(二)首次规定:
1.法院可对侵权方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交还子女;
2.抢夺行为将作为抚养权归属的负面评价因素,优先考虑无过错方。
典型案例:李某与张某离婚后,父亲李某未经母亲张某同意擅自藏匿孩子,法院判抚养权归母亲张某,并限制李某探视权。
律师提示:遭遇抢夺行为时,应立即报警并申请法院紧急干预,固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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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父母子女关系:从“法律空白”到“诉讼解除”
条文依据: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条文解读:《民法典》仅仅就养子女关系解除作了规定,而关于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存续问题,解释(二)首次规定:
1.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
2.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曾受抚养的继子女应给予支持。
典型案例:李某的母亲与继父再婚两年后离婚,法院判决李某与继父的关系随之解除。
律师提示:抚养过继子女的继父母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通过诉讼获得已解除关系的继子女的经济支持。
五、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的效力:从“随意撤销”到“刚性约束”
条文依据: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条文解读: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后,一方反悔如何处理?解释(二)明确:
1.约定一经生效,非因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2.受赠子女可独立主张权利,法院应优先保障协议履行。
典型案例:离婚后张某拒绝将约定的房产过户给子女,子女起诉后,法院判决张某履行过户手续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赠与标的、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必要时办理公证。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婚姻家事法律从“原则性规定”向“精细化操作”的跨越。对当事人而言,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协议先行: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同居财产协议等应成为标配。
2.证据为王:保留出资凭证、聊天记录、抚养贡献证明等关键证据。
3.及时维权:遭遇抢夺子女、转移财产等行为时,立即寻求法律干预。
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我们提供以下服务支持:
婚前/婚内协议起草:定制化条款设计,规避财产争议;
离婚财产规划:资产梳理、债务隔离、税务优化一站式服务;
抚养权争议代理:结合新规制定诉讼策略,争取儿童利益最大化;
婚内赠与及第三者追偿:高效追回被转移财产,维护合法权益。
婚姻家事无小事,司法解释的每一处细化,都是对个体权利的更深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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