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在婚姻家庭矛盾呈现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的背景下,这一司法解释积极回应民众期待,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事领域的新难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解释(二)全文共23条,涉及婚姻效力判定、同居财产分割、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等多类审判争议的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适用标准,减少了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体的统一操作指引,在提升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保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们重点梳理了解释(二)的十大核心亮点,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解读,探讨解释(二)新规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应用并附实务建议,以期助力当事人及同行把握解释(二)新规动向。
一、重婚行为的效力判定:从“逻辑漏洞”到“绝对无效”
条文依据: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将三个法条结合起来可得出“自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配偶死亡的节点开始,重婚的婚姻可以自动转为有效”的存在争议结论,针对此逻辑漏洞,解释(二)明确规定:
重婚关系自始无效,即使原婚姻关系终止(如离婚或配偶死亡),重婚仍不受法律承认。
典型案例:王某与其配偶于2010年登记结婚,但又以夫妻名义与另一女子张某共同生活构成重婚。2015年其配偶去世后,王某与重婚对象张某继续生活,法院仍宣告其与张某的重婚无效。
律师提示:重婚可能触犯刑法(重婚罪),当事人应谨慎处理婚外关系。
二、打击利用离婚逃债:从“漏洞利用”到“穿透审查”
条文依据: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夫妻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解释(二)赋予债权人更强救济权:
1.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恶意财产分割协议,追回被转移资产,保护债权。
2.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并非必须均等,应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
注:在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注意
(1)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离婚之前。
(2)该债务已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无须动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3)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的适用余地。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恶意串通的举证证明标准较高,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实践中,债权人大部分是以撤销权纠纷提起诉讼。本条解释主要是针对该类案件处理做出的规定,并非否认当事人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
典型案例:张某离婚时与其配偶约定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及张某个人财产归其配偶、张某承担全部债务,此行为导致债务人王某本应实现的对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的相关条款。
律师提示: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婚姻状况变动,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三、同居财产分割:从“法律空白”到“贡献量化”
条文依据: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条文解读: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长期缺乏统一标准。解释(二)明确:
1.约定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和实际贡献分割;
3.共同经营收益需量化双方劳动投入,非货币贡献(如管理、劳务)可折价补偿。
典型案例:王女士与男友共同经营咖啡店(男方出资70%,女方负责运营),双方并未就收入分配进行约定,法院综合考虑出资与贡献判女方分得40%收益。
律师提示:同居双方最好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财产权属,并留存出资凭证及经营记录。
四、夫妻间房产赠与的判定:从“协议模糊”到“动态平衡”
条文依据: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的,解释(二)细化处理规则:
1.未过户房产:法院可判决归属并确定补偿,优先考虑婚姻贡献;
2.已过户房产:若婚姻存续时间短且无重大过错,可能判决返还并补偿。
典型案例:
1.张某婚后将名下房产赠与妻子李某,但双方离婚时房产还未过户,法院根据综合情况,判决房产归妻子李某所有,并对张某补偿X万元。
2.张某与妻子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将名下房产赠与妻子李某并完成过户,一年后双方离婚,法院判房产归丈夫张某所有,并对李某补偿X万元。
律师提示:赠与房产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过户,尽量避免争议。
五、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从“道德谴责”到“法律追回”
条文依据: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另一方有权主张无效并要求返还。
1.法院认定此类赠与违反公序良俗,一律无效;
2.出轨方在离婚时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
典型案例:丈夫张某赠与第三者100万元,其妻子李某成功追回全部款项并在离婚时获多分财产。
律师提示:发现赠与行为后,立即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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